2011年9月7日

既成道路乃好心給雷親之最

既成道路: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00號解釋,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,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,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;其次,於公眾通行之初,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;其三,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。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,但仍應以時日長久,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,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。

一旦私有土地變成既成道路,地主就無法自由利用,只能讓道路一直存在。也就是說如果地主本來好心給人方便,而且好心太久,一直取用方便的人反而可以主張地主要給他繼續方便下去。

好心給雷親(台語),意指原是一片好意卻反而遭致不利益。

既成道路不管法理如何堆砌(人愈老,愈覺得很多法理跟屁差不多,不管香不香),總之,就是典型的”好心給雷親”。而且由於土地往往代表重大財產利益,因此,可謂是好心給雷親之最。

生活中很多事,都是這樣的,給人一時方便,卻變成自己的災害,不可不慎。
誠然,人要做好事,多點善心,但是偶一為之就是很好的人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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