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源是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基礎。
”依法行政”看似正直有為,可是往往這個詞被人引用時卻代表內裡怠惰且不合理,什麼事都不做,什麼責任都推光光,什麼利益都要。
法源是用來做一個行為的形式判斷之一,但法源不等於公平正義、不等於合於民主原則、不等於真理。
惡法、不合時宜、不受人民認同的法律,不僅可以改、可以廢,更是應該要改、要廢的,無所謂法源不法源的。
提什麼法源不法源的,不過是混水摸魚,想矇混過關罷了。
法律有效性最基本的要義,必需一個政治實體內的大多數民眾都認可才行。當多數人民都不認同時,法律本身是應該要改要廢的。當人民認為舊法不好時,有些人還抱著舊法當神主牌,其心可議。
如果任由惡法存在甚至執行,那是立法與行政的重大問題,沒有做好立法與行政的工作。
真正的民主國家,民意才是最高階的,萬事不可以違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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